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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活动站设备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办制定了《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

2014年9月13日

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

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以下简称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规范设备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确保设备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中国地震局老年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活动站设备管理办法》(国管财[2013]327号)、《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震发财[2009]55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国地震局使用财政资金为各省(区、市)地震局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统一配置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配置与使用、设备处置、设备评估与清查、设备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无偿调拨、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国家统一所有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离退办)是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制度,汇总审核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组织采购及调拨,监督检查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推进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定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求申报设备年度配置计划,建立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台账或者辅助备查账,编报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统计报告,以及接受中国地震局离退办的监督检查,并向其报告设备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应对设备的安全、完整负责,并设专人承担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设备配置与使用

 

第八条  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统一配置设备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见附件),尚未明确配置标准的,应按照确保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合理配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可以申请配置设备: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的;

(二)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新增功能的;

(三)现有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设备无法满足需要的。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设备存量和工作需要,在每年年初编制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配置计划,报中国地震局离退办进行分类汇总、审核后,报国管局财务管理司审批、政府采购、设备调拨,或由中国地震局离退办审批、采购、调拨。

第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离退办根据审批和采购结果,指导各单位办理设备调拨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办理设备调拨手续时,确保手续齐全、原始资料完整,要进行验收登记,并依据设备调拨单和中国地震局离退办批复设备配置文件及时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账卡和档案管理,财务部门对调入的设备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登记入账,并按设备名称、数量、规格、金额等登记明细分类账,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建立设备台账或者辅助备查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进行清查盘点,检查设备条形码粘贴情况,做到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账账、账卡、账实、码实相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对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设备验收、入库入账、领用、保管、交还、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设备在最低使用年限内性能良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闲置设备的调剂应依照先单位内、后单位外的原则进行。单位内部的调剂,原则上实行无偿转让,单位外的一般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将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四章  设备处置

 

第十八条  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设备闲置的;

(二)设备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并且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设备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情形;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者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设备,不得进行处置。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已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需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审核,报中国地震局离退办审批后处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和《中国地震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震财发[2009]55号)相关规定,处置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

第二十条  设备处置方式包括厂家回收、调剂、变卖、捐赠、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设备调剂由中国地震局离退办根据各单位设备配置标准、存量状况及需求,在地震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设备捐赠应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处置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须报中国地震局离退办备案,设备处置后应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设备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还应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原因及如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处置设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设备明细表;

(三)证明设备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调拨单、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厂家回收的,另须提供厂家回收的情况说明;

(六)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存量和需求情况;

(七)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八)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九)涉及报损和报废的,另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设备变卖收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应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设备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统一配置设备管理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年度统计报表报送中国地震局离退办。

第二十八条  中国地震局离退办对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配置、使用、处置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履行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中国地震局离退办。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管理细则,报中国地震局离退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自行安排经费配置的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设备的管理,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离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设备统一配置标准

 

一、活动中心设备的配置应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

二、活动中心根据面积和实际需要,设置不同功能的活动室。活动室的设备配置以基准面积为基础,根据实际面积与基准面积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确定。

三、本标准是活动中心统一配置设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四、用于活动中心日常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用设备,可以配置不超过以下种类和数量:

(一)根据实际需要,每个活动中心可配置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电视机等公用设备各1台,每间活动室可配置空调机1台。

(二)根据实际需要,活动中心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日均接待量100人次以上的,可配置投影仪、便携式计算机、照相机和传真机各1台,水净化设备1套。

五、具有学习功能的活动室,可以配置不超过以下种类和数量的设备:

(一)图书阅览室(基准面积30平方米)

1.阅览桌1组;

2.扶手椅16把;

3.书刊架4个;

4.茶水柜1个;

5.书柜4个。

(二)书画室(基准面积25平方米)

1.学习桌8张或者书画桌1张;

2.折叠椅8把或者扶手椅1把;

3.沙发1组;

4.文件柜1个;

5.茶水柜1个。

(三)计算机室(基准面积40平方米)

1.电脑桌椅10套;

2.台式计算机10台;

3.投影机1台,投影幕布1块。

(四)乐器教室(基准面积40平方米)

1.电子琴或者其他乐器1件;

2.折叠椅10把。

(五)声乐教室(基准面积50平方米)

1.钢琴1台;

2.录放机1台;

3.折叠椅20把;

4.茶水柜1个。

(六)多功能学习室(基准面积60平方米)

1.学习桌20张;

2.折叠椅30把;

3.音响1套;

4.茶水柜1个;

5.半球高速云台1套。

(七)会议室(基准面积40平方米)

1.会议桌1组;

2.扶手椅10把;

3.折叠椅10把;

4.茶水柜1个;

5.电视机1台;

6.DVD播放器1台。

六、具有健身功能的活动室,可以配置不超过以下种类和数量的设备:

(一)乒乓球室(基准面积35平方米)

1.乒乓球桌1张;

2.乒乓球档板与球桌相匹配;

3.休息椅1张;

4.茶水柜或者茶几1个。

(二)台球室(基准面积30平方米)

1.台球桌1张;

2.球杆、球架1套;

3.计分器1套;

4.休息椅1张;

5.茶水柜或者茶几1个。

(三)健身室(基准面积30平方米)

1.按摩椅2个;

2.健身车2个;

3.踏步器2个;

4.健骑机2个;

5.投篮机1台;

6.电子飞镖机1台。

(四)沙狐球室(基准面积30平方米)

1.沙狐球桌1张;

2.计分牌1套;

3.茶水柜1个。

七、具有娱乐功能的活动室,可以配置不超过以下种类和数量的设备:

(一)卡拉OK室(基准面积50平方米)

1.话筒2支;

2.音箱1组;

3.功率放大器1台;

4.音频处理器1台;

5.调音台1台;

6.电脑点歌机1台;

7.DVD播放机1台;

8.茶水柜1个。

(二)棋牌室(基准面积30平方米)

  1.棋牌桌4张;

  2.座椅数量与棋牌桌相匹配;

3.茶水柜1个。

八、活动中心统一购置设备的价格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按照《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设备配置价格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见附表)执行。

九、本标准是编制活动中心配置计划、审核设备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本标准且需统一配置设备的,由

各单位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报中国地震局离退办审批。

十一、老年大学设备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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