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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管理办法(试行)

  中震退函〔2012〕17号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震系统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建设与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   老年大学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系统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和老干部活动场所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老干部活动中心是老干部进行文化娱乐活动、老年教育的依托条件和重要场所。

        老年大学是实施老年终身教育的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通常依托老干部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建设。

         

        第四条   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建设应当贯彻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指导思想,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是地震系统老年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年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地震系统老年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与管理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建中国地震局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承担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负责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老年教育工作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本单位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组织建设与管理,组建本单位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具体建设与管理,承担本单位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老年大学应当设置校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校务委员会由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部分退休的领导、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人、人事教育部门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等组成。

        校务委员会负责贯彻有关老年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对老年教育工作方向和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对老年大学的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研究和解决老年大学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老年大学教学、教务等日常工作,按需设置教学班,制定教学计划,准备教材,聘请教师,招收学员,开展相应的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老年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现有条件,建设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本部,委托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制定老年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建设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提供相对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规章制度建设,配备必要的活动器械与教学设备,按照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管理队伍建设和培养,配备必要的、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组织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身心健康素质教育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建设与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可经申请批准后悬挂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分中心”、“中国地震局老年大学***分校”牌子,纳入地震系统老年教育重点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其日常工作主要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凡未纳入地震系统老年教育重点资源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由其所在单位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分中心挂牌标准:

        (一)具有固定的室内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并且须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

        (二)具有开展老干部活动必要的健身活动器械、文化娱乐设备;

        (三)具有长期运转能力,每天有一定数量的离退休人员参加活动;

        (四)具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五)具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六)具有一定的年度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老年大学分校挂牌标准:

        (一)具有老年大学日常管理机构且有专人负责,已成立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

        (二)具有两间以上教室、基本的教学设备,能保障日常教学需求;

        (三)具有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具有能满足教学需求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以及较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每周有四个以上的教学班;

        (六)每个教学班有10人以上离退休人员参加学习;

        (七)具有一定的年度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老年大学本部及各分校教学管理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老年大学学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凭听课证参加老年大学学习,并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老年大学根据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设置教学班,可视情况开设初级班、提高班或高级班。

        (三)老年大学一般采用学年制,每学年两个学期,每学期四个月。学业期满,按照考核成绩或通过表演、展示、提交作品等形式反映学习成果,颁发老年大学结业证书。

        (四)老年大学应当建立师资库,聘请地震系统和社会上热心老年教育事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专业人员组成教师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受聘教师应当签署聘用协议,并按时付给讲课酬金。老年大学师资库应当在地震系统范围内实现共享。

        (五)老年大学教材一般由授课教师从中国地震局老年大学本部组织编写或推荐的通用教材中选用。在未正式实行中国地震局老年大学本部组织编写或推荐的通用教材之前,可由授课教师根据课程设置要求自行推荐选用教材或选用自编讲义。

        (六)授课教师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供本学期的教学大纲,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两周。

        (七)老年大学办学经费主要由主办单位筹集,消耗材料较多的教学班在招收学员时可收取一定的消耗材料费作为办学经费补充。

        (八)老年大学本部及各分校每个学年制内所有学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下个学年制内所有学期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草案报中国地震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汇总、审定后,印发中国地震局老年大学本部和各分校执行。

         

        第十八条 凡地震系统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本部及各分中心和老年大学本部及各分校的活动与学习。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可依托社会资源联合办学,尚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应当鼓励离退休人员就近参加街道、社区或其他单位老年大学的学习。

         

        第二十条   中国地震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根据老年教育工作发展需要和有关单位实际情况,对有关单位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分中心、老年大学分校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地震局老干部活动中心本部和老年大学本部日常活动和教学业务指导,并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中国地震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地震系统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地震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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